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都有那些问题要注意?

单一来源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怎样证明供应商是唯一的?转单一来源需要论证和公示吗?单一来源可以质疑投诉吗?这些问题都是日常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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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都有那些问题要注意?

单一来源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怎样证明供应商是唯一的?转单一来源需要论证和公示吗?单一来源可以质疑投诉吗?这些问题都是日常需要注意的。

问题一: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竞争性谈判发布第二次公告后仍不足三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不可以。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应予终止。单一来源适用情形不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供应商少于3家的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的供应商,是否可以为联合体?

答:如果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履行,且项目不允许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可以将联合体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

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

答: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提供相关材料:排除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后,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地方单位应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二:单一来源如何论证?

​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在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包括专业人员论证意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如何确定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及参与协商专家?

答:中央预算单位项目,参加专业论证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地方项目需要遵守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

参与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的专家,可以从财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库抽取也可以自行选定。

单一来源论证通过,但协商价格失败无法申请更多资金,怎么办?

答:如果单一来源采购出现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时,如果采购人调整需求或者采购预算,需要考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

千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需要论证、公示吗?

实践中,由于工程特别复杂,如特定需求的古建修复工程,特别标准的防泄漏、防辐射等需求的建设项目,预算可能超过400万元规模标准,但由于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就可能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满足需求,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还有一些与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项目,如拆除、修缮、爆破,预算虽超过400万元规模标准,但由于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完成的,也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不一致,能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吗?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规定了单一来源论证专家的组成,体现了最高监管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精神,也成为各地方实践中参照执行的依据。36号文第六条规定:参与项目“唯一性”论证的专业人员应不少于3名;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论证专家是供应商是否具有“唯一性”的裁判员,以独立身份参加“唯一性”论证,并对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与采购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论证,则可能会迎合本部门意见,妨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落实。

应该注意的是:36号文并没有要求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必须是单数。36号文第六条规定: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这意味着论证专家如果对“唯一性”未发表完整、清晰和明确的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结论的,没有签字的,只能认定为无效意见而不能视为同意论证意见。

问题三:可以对单一来源项目进行质疑投诉吗?

可以对单一来源项目进行质疑投诉吗?

​就单一来源采购而言,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无非是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和单一来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投诉。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非单一来源供应商可以通过公示期内书面异议的方式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供应商不能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自然也就不能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了。

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后,供应商可以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吗?

非单一来源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不具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资格,也不能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单一来源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投诉吗?

尽管单一来源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提出质疑资格,可以提出质疑。但因单一来源采购过程实为协商过程,单一来源供应商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其他方式维护其权益,协商不成采购活动可以终止,不会造成侵害单一来源供应商利益的情况发生,没有提出质疑投诉的事由,提出质疑投诉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问题四: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被“质疑”怎么办?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被“质疑”怎么办?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前,需要公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供应商若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供应商公示异议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公示质疑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供应商对公示有异议,采购人需要组织补充论证。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因此,供应商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过单一来源公示期,供应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力。

采购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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