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在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包括专业人员论证意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如何确定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及参与协商专家?
答:中央预算单位项目,参加专业论证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地方项目需要遵守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
参与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的专家,可以从财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库抽取也可以自行选定。
单一来源论证通过,但协商价格失败无法申请更多资金,怎么办?
答:如果单一来源采购出现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时,如果采购人调整需求或者采购预算,需要考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
千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需要论证、公示吗?
实践中,由于工程特别复杂,如特定需求的古建修复工程,特别标准的防泄漏、防辐射等需求的建设项目,预算可能超过400万元规模标准,但由于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就可能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满足需求,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还有一些与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项目,如拆除、修缮、爆破,预算虽超过400万元规模标准,但由于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完成的,也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不一致,能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吗?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规定了单一来源论证专家的组成,体现了最高监管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精神,也成为各地方实践中参照执行的依据。36号文第六条规定:参与项目“唯一性”论证的专业人员应不少于3名;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论证专家是供应商是否具有“唯一性”的裁判员,以独立身份参加“唯一性”论证,并对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与采购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论证,则可能会迎合本部门意见,妨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落实。
应该注意的是:36号文并没有要求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必须是单数。36号文第六条规定: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这意味着论证专家如果对“唯一性”未发表完整、清晰和明确的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结论的,没有签字的,只能认定为无效意见而不能视为同意论证意见。